【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46号
【发布日期】 2012.10.07 【实施日期】 2012.10.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基金,保险监管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七日
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三条 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二)完整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
(三)专用性原则。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独立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五)平衡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以确保可持续运转。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复核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五)监督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基金的预算执行;
(六)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款项拨付;
(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配合财政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配合财政部门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五)配合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是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的执行部门,其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年度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二)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及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并组织收入入库。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
(一)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二)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三)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人社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范围和规定的标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五)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核算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范围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九项基金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工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等。
第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生育保险金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其他医疗费支出等。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收入、单位补充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单位补充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退保支出、继承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征缴收入、清欠收入、利息收入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养老保障金支出、社会保险补贴、继承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依据
第二十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收入执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险政策变化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应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实际参保人数、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社会保险政策变化情况以及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测算编制;
(二)财政补贴收入预算应根据年度预计参保人数、各险种财政补贴标准测算编制;
(三)利息收入预算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上年结余、当年收支计划形成的动态结余平均数,参照银行现行利率测算编制;
(四)异地转移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等因素测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根据编制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增减变动、社会保险政策变化情况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情况等编制。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执行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同时考虑编制年度增减变动情况编制;
(二)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测算支出数予以编制;
(三)异地转移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变化等因素测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预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要求和标准,及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相关预算草案及说明。编制说明应分险种进行分析,详细说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变动的幅度与金额、主要原因、影响程度以及测算依据等。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人社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批复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分析基金收支增减变化的情况,每季度向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经人社部门审核及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联合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七章 决算编制与上报
第二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决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及要求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并及时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应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对账和报表制度。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民银行国库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及时予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报表。
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