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43号
【发布日期】 2012.09.12 【实施日期】 2012.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审查,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规定》。
二、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部门签订的重大合同,可以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转送政府法律顾问审查。”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政府合同承办机构提请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提供提请审查的申请文件、政府合同文本草案(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及合同签订的相关依据、背景资料等,并留有必要的审查时间。除特殊情况外,所留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合同结构的规范性;
(四)合同订立程序的合法性;
(五)合同文本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政府合同承办机构提请市政府审定合同文本时,应当提供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出具的书面法律审查意见,并就政府合同审查机构的意见采纳情况予以说明。”
六、对部分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修订后的《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重新公布,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