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1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杰等21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李杰 安徽相贤律师事务所
邓心宇 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
吴斌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胡慧 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
刘兴志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黄婷玉 安徽相贤律师事务所
王佳慧 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
胡晴霞 安徽卓昇律师事务所
王冬梅 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方沁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李小龙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王春杰 广东华商(合肥)律师事务所
魏海生 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福俊 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敏 北京中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徐聪 安徽奡信律师事务所
朱秋雨 安徽奡信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
蒋坦 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
四、蚌埠市
任俊杰 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
五、马鞍山市
郭晨峰 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六、池州市
焦勇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