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16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汪虹等13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汪虹 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谢芳芳 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
陈南燕 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
周舟 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刘仁杰 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
沈雅倩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翟小康 上海兰迪(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王建标 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
蒋明珊 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许蔚武 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
戚成龙 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五、宣城市
仇建军 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
六、铜陵市
刘圣刚 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