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23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余欢、权煜、曹元元: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六华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六华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19日
抄送:合肥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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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4〕123号设立安徽六华律师事务所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4-02 阅读:次
皖司许〔2024〕123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余欢、权煜、曹元元: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六华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六华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19日 抄送:合肥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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