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3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靳弘科等1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靳弘科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
张恒才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张俊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孙浩男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郑云萍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杰 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钱明武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殷军 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段梦楠 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宋肖佳 安徽聚豪律师事务所
三、宣城市
刘进 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