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5号
施行日期1993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铜陵港为一类开放口岸的请示》(政秘〔92〕205号)和《关于请求批准铜陵港为一类开放口岸的补充报告》(政秘〔92〕2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铜陵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为了加强对外国籍船舶沿江进入港口及其人员活动的管理,由你省会同省军区制定安全保密措施。
二、 检查检验机构和国际海员俱乐部的办公、生活用房建设及开办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 铜陵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