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7年10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07〕130号
施行日期2007年10月31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07〕13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20件规章:
一、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二、合肥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三、 合肥市鲜牛奶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四、合肥市测绘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109号修改)
五、合肥市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六、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七、合肥市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八、 合肥市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九、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十、合肥市公证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十一、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十二、合肥市职工超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十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细则(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十四、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十五、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十六、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修改)
十七、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十八、合肥市长江中路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十九、合肥市正三轮机动车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二十、 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
另外,对《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814水产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通告》等4件规章宣布失效:
一、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814水产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通告(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二、合肥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优秀新产品奖励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三、合肥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
四、合肥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