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42号
【发布日期】 2012.08.29 【实施日期】 2012.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合政办〔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我市2006年以来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在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社区矫正制度已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任务也更加明确、具体。目前,我市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呈上升趋势,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监管难度不断加大,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丰富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
(一)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领导机构。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督促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分工,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政策及法律问题,组织指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健全相应的社区矫正领导机构。
(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要加强司法局社区矫正专门工作机构建设,充实人员,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要成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入矫(解矫)宣告、风险评估、奖惩宣布、集中教育、心理矫正、技能培训和帮困扶助等工作职能。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聘任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管理教育服务中心要与辖区公安、检察部门建立常驻联系工作机制。
(三)健全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夯实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基础。要积极探索依托“村(居)网格化管理”、“便民服务中心”等社会管理创新载体,村(居)综治工作站、调解组织等各类资源,落实帮教力量,切实加强村(居)社区矫正日常帮教工作,努力将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工作延伸到基层一线。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一)加强执法工作者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队伍,配齐配强人员,优化队伍结构,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作为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重要补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各县(市)区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总数20:1的比例统一招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调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负责协助执法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谈话、调查走访、档案整理等日常事务,提供教育引导、心理疏导、帮困解难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帮教服务。
(三)加强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按照社会志愿者与社区矫正人员不低于1:1的配置比例要求,建设一支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由工作(或居住)在社区内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学校教师或高校优秀学生等组成。社区矫正志愿者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四、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教育改造质量
(一)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把考核奖惩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不断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有效调动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积极性。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依法执行管控措施,避免脱管、漏管。要运用现代科技,充分利用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GPS定位设备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管控模式,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管理。
(二)强化教育矫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三)实行帮困扶助。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重视社区矫正人员的帮困扶助工作,把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刑释解教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范围,实现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的有机结合。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民政、工商、人社等部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落实责任田;要免费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要努力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要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切实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五、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各开发区要立足实际,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依法有效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业务费和装备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逐步探索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定额保障机制。
(三)强化考核奖惩。各级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对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因工作措施未落实,出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四)做好工作宣传。各级政府要重视社区矫正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