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2]90号
【发布日期】 2012.08.23 【实施日期】 2012.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消防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通知》(皖防〔2012〕4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监管网络,落实责任,夯实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现就在全市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3年6月底,实现所有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会同消防部门,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数字网格化管理平台,实现精细化管理,城乡消防安全监管水平和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监管组织网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在原有网格化管理基础上,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乡镇)行政辖区为单元划分“大网格”,以社区(行政村)为单元划分“中网格”,以居民楼院(村组、单位场所)组成的责任片区为单元划分“小网格”,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实现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强化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逐级构建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街道(乡镇)要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辖区消防工作,督促、指导“中网格”、“小网格”开展消防工作;社区(行政村)要依托警务室成立消防办公室,组织建立防火安全公约,督导责任片区“小网格”落实责任;居民楼院(村组、单位场所)要建立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者组织,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沿街小场所、小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三)提升基层火灾防控管理水平。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居民楼院(村组、单位场所)要分别在每季度、每月、每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要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街道(乡镇)要在每季度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社区(行政村)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通过设置消防橱窗和建立消防体验中心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要壮大基层火灾防控力量,积极推行巡防消防一体化和“保消合一”模式,大力培育群众性消防志愿者组织,引导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要加强消防装备设施配备和保养,街道(乡镇)要因地制宜配备小型多功能消防车、消防泵、电动巡逻车、电动消防自行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装备器材,保障队伍战斗力。要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为社会单位建立电子“户籍化”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基层火灾防控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制订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抓好落实。要坚持典型引路,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完成既定目标。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公安、民政、工商、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督促指导街道(乡镇)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督促街道(乡镇)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消防前置许可而未取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内容,作为考核评定的重要条件,加强监督检查。
(三)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将街道(乡镇)消防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器材装备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投入。要会同消防部门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数字网格化管理平台,实现网格管理信息化全覆盖,特别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通过推行“户籍化”管理等模式,准确掌握社会单位火灾隐患和消防设施等基本信息,积极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有效降低火灾风险。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