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合国税发[2012]82号
【发布日期】 2012.08.13 【实施日期】 2012.08.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增值税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
(合国税发〔2012〕82号)
各县(市)、区局:
现将省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发〔2012〕1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但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额入库。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局根据所辖试点纳税人实际情况确定。
二、各县(市)、区局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电子版),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局备案(上报地址:市局FTP/区县上传/机关处室/货物劳务税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三、各单位应通过CTAIS文书受理,受理试点纳税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审批表》文书,并进行文书流转,由集中审批环节负责人进行该项目审批操作及维护操作(操作说明见附件一:综合征管软件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业务需求操作手册),并向纳税人下发《240010税务事项通知书(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方法及扣除标准)》。
四、相关试点企业2011年度农产品耗用率明细数据详见下表。
企业名称
农产品品目
销售货物
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
生产成本
农产品耗用率(%)
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菜籽
菜油、菜粕
16435812.94
55094758.90
29.83%
中粮粮油工业(巢湖)有限公司
大豆
豆粕、豆油
128741531.53
133663920.61
96.32%
安徽省禾裕黄酒有限公司
粳米、糯米、小麦
黄酒
1326614.79
2871516.64
46.20%
安徽海神黄酒集团有限公司
粳米、小麦、粳稻、糯稻、糯米
花雕酒、料酒
10765875.91
27902604.78
38.58%
安徽江南醇酒业有限公司
早稻、粳稻、糯稻、小麦、玉米、高粱
白酒
868465.16
3730672.47
23.28%
庐江县燕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芝麻籽
芝麻油
1138201.77
1341092.00
84.87%
肥西县合铜油厂
油菜籽
菜籽油
12367646.25
15655248.42
79.00%
合肥市金汇油脂有限公司
油菜籽
菜籽油
34898333.60
45918860.00
76.00%
合肥市鑫海油脂有限公司
菜籽
菜油
8391420.29
10785887.26
77.80%
安徽新希望白帝乳业有限公司
生鲜奶
其他乳制品
40162891.98
87190731.15
46.06%
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米
啤酒
8780051.87
138862754.38
6.32%
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牛奶
乳饮料系列
195542848.84
683592143.39
28.61%
肥东县金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菜籽
菜油
1047971.00
3082267.47
34.00%
安徽燕庄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芝麻
芝麻、芝麻油
43907407.00
50206549.63
87.45%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