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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期间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1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39号
【发布日期】 2012.08.08 【实施日期】 2012.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节能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期间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1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合肥市“十二五”期间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合肥市“十二五”期间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成效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十二五”节能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合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把落实“十二五”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把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和用能单位的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总体目标和各年度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市直有关部门;
  3.重点用能单位。
  (二)考核内容。
  本方案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
  1.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地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分值10分,对季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中连续两个季度达不到序时进度的地区扣1分,连续三个季度达不到序时进度的地区扣2分;“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指标分值30分,超过目标进度的适当加分,完成进度在目标进度70%-100%之间的,按比例得分,完成进度低于目标进度70%的,不得分,目标进度按时间进度设置。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满分为60分。
  2.市直有关部门。
  以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下达的节能目标、重点工作为基准,设置相应的权重,满分为100分。
  3.重点用能单位。
  考核办法由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次。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次。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将上年度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会同市监察局、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办向社会公布。
  (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信委负责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考核结果由市经信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节能办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干部管理部门,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等次或超额完成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未完成等次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同时,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的资格,暂停其享受国家和省市各类优惠政策,暂停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开展能源消耗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至少3个月。对考核结果未完成等次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属市级管理的,由市国资委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属中央或省管理的,将建议国家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出现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各县(市)区、开发区节能责任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1
年度节能目标
10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的,得1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连续两个季度达不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地区扣1分,连续三个季度达不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地区扣2分。
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进行评价考核
以市统计局确定的年度和各季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
2
“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
30分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完成进度达到“十二五”节能目标序时进度要求的,得30分,每超过目标进度要求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达到目标序时进度要求的,完成目标进度在90-100%之间的扣20分(含90%,下同),完成在80%-90%之间的扣23分,完成在70-80%之间的扣26分,完成低于序时进度70%以下的不得分。
目标进度按“十二五”节能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为第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的20%以上,第二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的40%以上,以此类推,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
节能措施(60分)
1
目标
责任
6分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将年度节能目标分解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得1分。
2.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得2分。
3.实施问责制和表彰奖励制度,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实施节能表彰奖励制度的,得1分;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政府、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问责的,得1分。
4.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1分。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通过核查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实际运作的,得1分。
2
结构
调整
6分
1.六大高耗能行业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比重下降情况,2分。
统计数据
以市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该比重下降的,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者上升的,不得分。
2.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分。
有关文件
核查相关文件,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得2分。
3.第三产业增加值(现价)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情况,2分。
统计数据
以市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该比重上升的,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者下降的,不得分。
3
重点
工程
5分
1.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完成年度重点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任务的,得1分;有1项未完成的,不得分。
2.完成年度清洁生产目标任务的,得1分;有1项未完成的,不得分。
3.实施的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投资额比上年有所增长的,得1分;持平或下降的,不得分。
2.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2分。
地方有关文件
地方财政节能专项资金高于300万元、占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千分之一但比重上升的,得 2 分;专项资金低于300万元(含)但占财政收入比重超过千分之一且比重不降低的,得2分;专项资金额度或占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的,不得分。
4
节能
管理
28分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1分。
统计数据,地方有关文件
能源消费总量增速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相协调,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不高于0.7的,得1分。
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4分。
统计数据、地方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与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得2分;完成任务90%以下的,不得分。
2.落实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的,得1分。
3.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及时备案的,得0.5分。
4.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的,得0.5分。
3.工业节能,8分。
统计数据、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1.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完成进度目标的,得3分;超额2倍以上的,加2分;达到3倍及以上的,加4分。
2.核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全部完成的,得3分;任何1项未完成的,不得分。
3.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的,得2分;1家未完成的,减0.5分,最多减2分。
4.建筑节能,6分。
统计数据、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1.新建建筑50%节能标准执行率98%以上的,得1分;开展新建建筑65%节能标准试点的,得1分。
2.贯彻落实《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出台地方政策法规的,得1分。
3.全面禁止使用落后砖瓦制品,新型节能建材、可再生建材应用量占总量比例比上年度上升的,得1分。
4.组织实施市级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得1分。
5.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得1分。
5.交通节能,3分。
统计数据、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完成交通运输行业营运客货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目标任务的,得1分。具体目标任务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出台并实施交通运输节能政策措施的,得1分;组织实施交通节能示范项目的,得1分。
6.商业和民用、旅游领域节能工作情况,3分。
统计数据、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实施商业和民用、旅游领域节能措施、重点项目,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得3分。
 
 
 
7.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3分。
统计数据、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1.制定并完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的,得1分。
2.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措施,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的,得1分。
3.落实教育、卫生等行业节能措施,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的,得1分。
5
经济
政策
2分
1.实施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得0.5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居民用电阶梯价格的,得0.5分。
2.落实节能税收支持政策,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落实促进节能的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得1分。
6
监督
检查
3分
1.制定出台“十二五”节能规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1分。
相关文件
依据节能法制定出台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得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单位和企业进行核实,开展执法检查的,得2分。
7
市场化机制推广
3分
1.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贯彻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得1分。
2.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完成年度工作任务,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核查相关合同、文件,实施项目达到目标要求的,得2分。
8
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7分
1.贯彻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标准,1分。
相关文件、检查记录
执行国家、省、市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并列入节能监测监察范围的,得1分。
2.重点企业加强能源计量工作,2分。
相关文件、检查记录
1.用能单位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有关制度的,得1分(仅有一方面制度的,得0.5分)。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得0.5分。
3.积极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实时监测的,得0.5分。
3.节能管理、监察能力建设,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成立节能管理或监察机构的,得1分。
4.加强节能统计能力建设,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的,得1分;完成“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统计任务及季度能源消费核算工作,建立全社会各重点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台账的,得1分。
5.动员全社会参与,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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