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4〕145号
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
你所提出注销刘海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刘海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日
抄送:芜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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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4〕145号1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4-10 阅读:次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4〕145号 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 你所提出注销刘海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刘海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日 抄送:芜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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