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4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刘贤君等1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刘贤君 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
徐明磊 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陈彦玲 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
张庆宇 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
时宾宾 安徽相海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
袁方园 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
窦雪 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
李杰超 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
叶凡 安徽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
陈冉冉 安徽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
李文杏 北京市京豪(六安)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
薛雨露 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
刘健 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沈文仪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刘淳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六、宣城市
郑在斌 安徽凤形山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