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3年05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3年05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有关专门议题组织开展的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询问人)。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也可围绕专门议题提出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一府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受询问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安排,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专题询问的,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专题询问前,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就相关议题开展视察或调研,并形成报告。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在与询问议题所涉机关会商并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于专题询问举行的20天前送受询问机关。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具体问题、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 受询问机关应当于专题询问举行的5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具体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采取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可对受询问人进行追问。
受询问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的,由一个机关或部门主答,其他机关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二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受询问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专题询问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受询问机关应在3个月内将专题询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受询问机关或部门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实行重点督办。
受询问机关或部门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常委会将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原则上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