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8年05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5月18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完善地方性法规立项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立法需求。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项目优先、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项目优先、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项目优先、实践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初稿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初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立法规划草案初稿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初稿的审议。
立法规划每届编制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一年的6月份开始研究下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就立法规划的总体思路、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具体意见,组织有关方面做好立法选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
年度立法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每年9月份开始研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并就年度立法计划的总体思路、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具体意见,组织有关方面做好立法选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
第四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主要包括征集、提出、汇总、审查和调整立法建议项目,编制草案,征求意见,审议通过草案,公布、实施与完善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机关、团体、组织,应当提交《立法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制度设计、起草法规的单位和提请审议的时间安排等。公民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并对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筛选:
(一)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审查、筛选后的立法建议项目及时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其负责研究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中的立法案应当列入立法规划草案或者当年立法计划草案。
法律规定地方可以制定实施办法、修改地方性法规、以政府规章为基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项目,应当优先考虑列入立法规划草案或者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所有立法建议项目审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后,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初稿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初稿,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还应当明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时间;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项目,应当明确提请审议的时间。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地方性法规项目储备库。未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可以纳入立法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结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后,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拟定的立法规划报市委批准,以市委文件转发。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在本年度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批准。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批准。
第十五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