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裕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是指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评议的对象: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三)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四)践行科学发展观,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五)勤政廉政情况;
(六)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议组织
第六条 评议由常委会组织实施。主任会议主要处理评议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确定评议的具体对象;
(二)组成评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三)审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四)讨论研究工作组在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常委会提请工作组的调查报告和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将评议意见送交被评议对象及有关单位;
(七)听取被评议对象的整改方案;
(八)向常委会提请被评议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九)处理评议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工作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可邀请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区人大代表参加,也可邀请驻地的上级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以及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
(一)结合评议的内容,组织工作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查被评议对象的工作等有关情况,形成调查报告;
(三)对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报告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初审;
(四)汇总常委会会议评议情况,形成评议意见;
(五)督促被评议对象整改落实。
第八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为评议的办事机构,承办评议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二)拟定评议活动的具体安排意见;
(三)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四)承担调查、整改等有关评议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五)起草评议工作总结等材料;
(六)承担评议工作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四章 评议准备
第九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采取协商、投票等方式,确定评议具体对象,审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要积极关注社会反响,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评议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后,书面通知被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被评议对象接到通知后,应认真进行自查,积极做好有关迎评工作。
第五章 评议调查
第十一条 工作组应按照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评议内容进行深入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被评议对象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评议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组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调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被评议对象进行专题调查。
第六章 评议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报告和工作组的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对象工作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和不满意票三个等次进行计票,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和不满意两个等次。
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或满意票没有超过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二的,为满意等次;其余情况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七条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会后10日内,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评议意见书面送交被评议对象及有关单位。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启动有关监督程序。
第七章 评议整改
第十八条 被评议对象在收到评议意见1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工作组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对整改方案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被评议对象在收到评议意见4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常委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并视情决定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 如需进行满意度测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被评议对象应重新进行整改,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报告,再次接受审议和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等次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评议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未报送或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工作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避重就轻,不如实介绍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作工作报告、汇报整改方案、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听取意见或回答询问的;
(四)拒绝、阻碍或干扰工作组调查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评议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前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责成有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说明;
(二)对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责成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成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撤职;
(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有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应于交办之日起30日内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对责任追究有异议的,可以向常委会和有关职权机关提出申辩意见;常委会和有关职权机关接到申辩意见后,要认真进行审查。
经审查,责任追究确属不当的,应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九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评议结束后,工作组认真进行总结,并向区委作出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抄送区纪检和组织部门。
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评议结果,书面函告其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单位,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