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事项中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监督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 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认真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 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掌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并及时将检查督促情况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第四条 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委托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适时听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进展情况;
(二)组织视察或者开展专题调研;
(三)其他需要的监督方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四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因故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
市审计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报告,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情况列席会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者委托存在该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市审计机关移送监察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查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监察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
(三)尚未整改的原因和责任;
(四)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以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单独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测评不满意,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限期重新进行整改,并再次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重新整改的结果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条 对整改不力或者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可视情依法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专题询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后,市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