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3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3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区本级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二)非税收入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三)政府性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区本级财力状况,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初,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送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报告)。
投资计划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情况;
(二)本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三)本年度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本年度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财经工委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投资计划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六条 对投资计划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常务委员会关于投资计划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是否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四)其他。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于每年7月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提出审议意见。
区人民政府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处理;对审议意见中有关投资项目的具体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交办后30日内向常务委员会反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增减投资项目、调整投资总额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采取视察或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并将重大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报送常务委员会。
对审计发现竣工决算超预算数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开展调研或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责令其纠正:
(一)不按规定提交投资计划报告、决算审计报告的;
(二)对常务委员会关于投资计划报告的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三)妨碍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的;
(四)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