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9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5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把联系人大代表作为一项重要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代表监督,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服务。
第三条 区人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统一组织成立若干联系组,分片联系区人大代表小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相对固定联系若干名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参与联系区人大代表小组和区人大代表。
第四条 联系区人大代表小组和区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督促指导所联系区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二)听取和了解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反映;
(四)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和了解代表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反映;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区人代会召开前夕,指导和协助所联系的区人大代表小组和区人大代表做好调查研究和议案、建议准备工作。
第五条 联系区人大代表小组和区人大代表的主要方式:
(一)深入所联系的区人大代表小组,参与代表小组活动;
(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参加专题调研、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类型的代表座谈会;
(四)通过上门走访、电话、微信、人大综合信息平台、接待来访等方式联系代表;
(五)代表信访工作由常委会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接待办理,办理机构要及时做好交办、催办和答复反馈工作。重要的来信来访,由常委会领导同志批办和接待。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能答复说明的,应及时答复说明;不能及时答复说明的,分别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区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认真研究整理,转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二)重要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或在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上提出;也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以审议意见的形式提出;
(三)其他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以文字或口头的形式转交常委会有关机构处理,或者直接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并督促办理和反馈;
(四)常委会有关机构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将研究结果或处理情况告知代表本人。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代表建议督办等活动时,可以邀请相关的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协调,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做好具体工作。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做到尊重代表、服务代表,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督促区“一府一委两院”为代表知情知政和区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议案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自觉接受代表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应将年度工作要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作出的决议、决定等,通过印发公报、区人大网站公布、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定期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