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3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3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交办、督办程序,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形成的报告,提出的要求报告机关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答复的意见。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根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结合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中掌握的情况,及时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
第四条 审议意见初稿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主任签发,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形式印发,交“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 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区实际,实事求是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的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一府两院”应当建立审议意见的登记、办理、反馈、归档等责任制度,对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认真办理,并在收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条 办理机关报告办理情况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审议意见采纳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对没有采纳或暂缓办理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与审议意见办理机关的联系,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进度。与审议意见有关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办理机关的办理情况汇报,提出督查意见;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可以采取组织代表视察、检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责成办理机关重新办理,或者由主任会议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重新办理的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向办理机关提出询问或依法提出质询案。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要求区“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答复的意见和建议交办督办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