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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安市司法局、六安市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1   阅读:

发文机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安市司法局,六安市律师协会

发文日期2020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六司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区人民法院、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执业律师的培养交流机制,市中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经协商一致,形成《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深入贯彻落实。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律师协会

2020年7月9日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安市司法局、六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的实施细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执业律师的培养交流机制,市中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关于构建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保障机制的纪要》中确定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执行局实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遵循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规律,以创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形式、加深法官与律师群体之间的职业了解和认同为重点,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局实习符合中央有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和要求。


2.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律师人才队伍形成规律,遵照律师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从实际出发科学设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的条件、程序、纪律要求等,确保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


3. 坚持协作配合。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沟通联系,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期间,及时互通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共同搭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新平台,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二、建立健全实习申请推荐机制


(一)申请条件

拟申请到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政治素质较好,法律知识扎实,品行良好;已在六安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超过2个月。

(二)申请程序。

市中院及各县区人民法院根据自身需求,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到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数量和要求。市律师协会也可以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养需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实习需求。市律师协会根据申请执业律师本人意愿,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向人民法院推荐。人民法院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审核后择优确定人选。

(三)实习期限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期间一般承担执行辅助类、事务性工作,实习期限一般为2—6个月。

三、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管理机制

实习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日常管理以接收实习的人民法院为主,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一)实习指导

实习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人民法院应指派至少一名法官作为指导老师。实习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接受人民法院及指派的指导法官管理和指导,所在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仍有义务对其进行指导,并加强与人民法院指派的指导法官沟通,了解实习情况。

(二)实习记录

实习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应如实记录实习情况,包括实习日记、工作文书和辅助办案卷宗,作为人民法院实习考核以及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考核的材料。

(三)实习终止

实习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限届满的,实习终止。

实习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当终止实习:1.违反法院规章制度及审判执行工作纪律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2.因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3.实习期内因个人自身原因或本单位安排需提前终止的;4.出现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实习人员终止实习的,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律师协会,并附书面考核意见。

(四)实习考核

实习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满后,由接收实习的人民法院进行阶段性实习考核。实习考核应重点听取指导法官意见,考核内容为完成工作量情况、其他综合业绩情况、作风纪律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实习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等原因终止实习的,实习考核应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律师协会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纪律制度

接收实习的人民法院应在实习开始前集中对实习人员开展工作纪律、审判纪律、保密规定等方面的纪律教育,确保实习人员严格遵守所在法院日常管理制度,杜绝出现违法违纪情况。

(一)保密义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及实习结束以后,不得违反审判执行纪律打听案情,不得泄露知悉的工作秘密和审判执行秘密。

(二)回避制度

实习期间,涉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况,实习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办理该案件的执行辅助工作。实习结束后,不得担任实习期间参与案件的代理人。

(三)纪律规范

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以实习律师身份参与担任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案件;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或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得以法院实习人员身份对外进行不正当宣传;不得假借法官名义,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作出有损司法形象和司法公正的其他行为。

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接收实习的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市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人民法院,同时抄报市司法局。

五、保障措施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人民法院应提供便利实习的工作条件。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发放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以保障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需求。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市律师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依法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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