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04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1年04月2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本院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对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建立本制度。
指导思想
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方针,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执行权。
廉政谈话对象及内容
院长、副院长谈话对象、内容
对象
党组书记、院长,负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级审判员及新担任各部门正职的谈话;
副院长负责对分管部门的正职、副职领导和新提职晋升人员的谈话;
内容
主谈话人应谈的主要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为主要内容及主谈人认为应谈的其它内容,对谈话对象进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1)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有关职责情况。(2)处以上领导干部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最高法院、省高院、本院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3)存在问题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各部门正职领导谈话对象和内容
对象:本部门法官、新调进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等规定为主要内容及主谈人认为应谈的其它内容,对谈话对象进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及时谈话:
敬业意识不强,渎职、失职的;
违反最高法院及本院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存在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友或代理人吃请、送礼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等情形的;
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民主评议或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
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
各部门副职领导协助正职做好本部门干部谈话工作。
谈话要求
1、 党组书记、院长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级审判员的廉政谈话应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同新提任中层正职的廉政谈话应于命令下达后15日内进行,可采取集体谈或个别谈的方法进行。
副院长同分管中层正、副职廉政谈话每年进行一至二次。
中层正职同本部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同新调入人员、新提职晋升人员的谈话,在调进和提职晋升命令宣布后15日内进行。
具体谈话方式既可集体谈也可个别谈。
2、 为增强谈话内容的针对性,院领导同各部门领导干部谈话前,纪检组、监察室应进行必要的了解,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初步的谈话意见,提前送交主谈话人审定。主谈话人应做好准备,被谈话对象确定后,提前一个星期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要求通知本人,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3、 院领导同各部门领导干部谈话时,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派员参加,负责记录。谈话结束后,应将谈话记录和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4、 谈话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及时整理,向党组汇报。
5、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各部门谈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情况。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