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04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1年04月2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法院政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干警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 组织实施
院务公开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院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
二、 公开内容
凡法院内部工作事项,只要不涉及到党和国家秘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公开。基本内容为法院组织、人事管理,财产、财务管理,干警实绩考评,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等政务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1、法院领导班子主要职责;
2、内设机构和职能;
3、办事程序。
(二)规范性文件
国家、省、市颁布涉及法院院务的各类法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
(三)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
1、年度工作目标和执行情况;
2、经费收支情况;
3、诉讼费、罚没款的收取管理和上交情况;
4、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5、其他事项。
(四)人事工作
1、人事任免、奖惩情况;
2、人员调进调出情况;
3、人员调整情况;
4、其他相关情况。
(五)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有关干警切身利益的各项规章。
(六)干警福利补助和捐资扶助情况。
(七)党团费的收交情况。
(八)工会经费的扣交使用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 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包括大会公布、张榜公布、印发通报、局域网发布及其他形式。
四、 院务公开的时间
院务公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定期一般每季度公布一次;不定期为遇特殊情况,灵活掌握,及时公布。
五、 院务公开的程序
公布前,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将底稿存档备查。具体适用的公开形式,由院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决定。
六、 其他事项
1、院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2、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各部门必须按职责范围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应予公开的内容,不得借故推诿。
3、本规定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