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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务公开制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1   阅读:

发文机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04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1年04月2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加强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特制订本制度。

一、 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推行审务公开,切实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绩效建设,实现"办好案、快办案"、案结事了的审判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总体要求:以强化外部和内部监督机制为手段,通过规范审务公开,加强审判监督,强化以流程管理为主的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审务公开制度纳入年度岗位目标管理,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一起部署、检查、考核。

基本原则: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诉讼,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的原则。

工作目标:方便诉讼,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强化监督,司法廉洁进一步提高;依法办案,司法公正进一步提高。达到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目标。


二、 审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公开范围:法院各业务庭、执行局、技术室是审务公开的主体,审务公开的内容对社会和群众公开。

公开内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超出法院工作保密范围,宜于公开的审务。

1、审务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紧急事件、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3、办事公开方面。领导分工、行政职能、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法院的任务、职能、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案件管辖、诉讼费收取标准、公开审判的规定、办案期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提示等;各庭、局、室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职责范围、办案内容、相应的法律法规、办案具体程序和案件处理结果;审判纪律、监督渠道,以及违法违纪投诉途径、处理办法。

公开形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根据不同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予  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案件、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上网公开发布。

公开形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根据不同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予  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案件、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上网公开发布。

1、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司法统计材料、工作简报;

2、定期或不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通报法院主要工作情况;

3、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法院的大屏幕、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4、需要向部分单位或个人公开的,通过召开会议、内部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 审务公开的事项

1、本院的审务活动,除依法和上级法院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外,都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通过在立案大厅公布诉讼指南,人工查询等方式公开各种常见案件类型的起诉条件,立案程序;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法律规定和理由;

4、公开诉讼费收费标准及减、缓、免的申请程序,批准条件和时限。对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5、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申诉信访,实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信访申诉人的意见和理由。

6、案件实行公开排期,通过显示屏,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案件合议庭法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

7、按照法律规定除下列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

⑴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⑵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⑶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⑷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⑸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⑹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8、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的理由;

9、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10、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公开回避或不予回避的理由;

11、对诉讼中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的案件,应当按照本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12、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旁听庭审,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13、定期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社会团体旁听、观摩案件庭审活动;

14、执行公开宣判制度,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宣判时,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依法释明有关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15、实行裁判文书公开,必要时在法院网和互联网上进行公开;

16、实行案卷材料查询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为当事人查阅已生效裁判文书及材料提供便利;

17、执行案件受理后,应当通过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须知等方式,公开案件的流程,执行期限和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

18、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实行公开听证,由案外人和当事人公开质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19、实行执行财产公开评估、拍卖制度。通过公开选择中介机构形式,公开评估、拍卖过程;

20、在立案大厅公布"五个严禁"规定,及时受理当事人和群众对法院干警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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