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04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1年04月2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和协管力度,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司法巡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国家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三条 司法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以下情况进行巡查:
1、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省高院、市法院有关规定、工作部署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5、加强法院效能建设和公正司法的情况;
6、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7、市法院党组要求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 市法院设立司法巡查组,承担司法巡查工作职责。司法巡查组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院党组负责。司法巡查组由组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党组成员担任,工作人员由副县级以上审判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司法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市法院设立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查办),办理司法巡查工作日常事务。巡查办主任由监察室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由相关人员组成。巡查办设在市法院监察室。
巡查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司法巡查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承担司法巡查工作的调查研究、建章立制、公文处理、情况综合、信息反馈、督促检查、会议筹办、协调服务等。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司法巡查工作根据年度工作情况适时开展。具体巡查对象和巡查时间由巡查办提出方案,报市法院党组研究确定,并征求被巡查单位所在地方党委意见。
第七条 司法巡查组在进行司法巡查前,巡查办要了解被巡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书面通知被巡查单位。司法巡查组到达被巡查单位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党组通报司法巡查组的任务、开展工作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八条 司法巡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是: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党组的工作汇报和被巡查单位所在地方党委、人大、纪委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二)与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不同层次的干警个别谈话,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听取意见;
(三)列席被巡查单位党组的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资料等;
(五)到被巡查单位所辖基层法庭或部门实地考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明察暗访;
(六)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全面或单项的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和抽样调查;
(八)对反映的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进行初步了解。
第九条 司法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请示报告。对一个单位的司法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向院党组写出司法巡查情况报告。
第十条 经市法院党组同意,司法巡查组可向被巡查单位所在地方党委和被巡查单位党组反馈司法巡查期间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司法巡查组组长可与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
第四章 司法巡查组和巡查办的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司法巡查组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司法巡查组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司法巡查组要正确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查单位的具体问题,不承办具体信访举报案件,对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司法巡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不扩散司法巡查情况和有关谈话内容,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司法巡查组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须转办的应及时转办。司法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后,统一移交巡查办归档。
第十四条 对被巡查单位干警反映强烈、属于司法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的,要追究司法巡查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