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34号
【发布日期】 2012.07.03 【实施日期】 2012.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节能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合肥市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1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二五”期间合肥市节能预警调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十二五”期间合肥市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为确保完成“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节能降耗目标管理和动态预警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十二五”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预警调控目标
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手段,以加快转变增长方式和结构调整为核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全市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7%的总目标。
二、预警调控原则
(一)局部服从整体。围绕“十二五”节能目标,正确处理发展和节能的关系,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确保节能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
(二)有保有压。预警调控启动时,将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企业、“两高”企业、过度景观照明及亮化工程和公共机构作为调控重点,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生活以及党政军警机关、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和重点工程、交通枢纽、军用设施、农业生产、金融机构、信息通讯、水电气热供应等重要领域的合理用能,确保安全生产和企业稳定。
(三)依法监管。在制定和实施节能预警调控方案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预警级别和调控方案
当全市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节能目标序时进度时,根据节能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与目标任务的差距,将全市节能预警级别设为Ⅰ级、Ⅱ级、Ш级,视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控方案,调控措施从预警发布后的次月开始执行。
(一)Ⅰ级预警。
1、预警标准。当上半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率不足年度节能目标的50%,前三季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不足年度节能目标的75%,发布Ⅰ级预警。
2、调控方案。
工业方面:淘汰类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企业停产10天以上;六大高耗能企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下同)和产值贡献小、能耗增速过快的企业实行“开五停二”,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减少30%生产用电负荷。
三产方面:关闭或限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量前50位的商场、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日减少用电量10%。
公共机构:严格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3楼以下电梯停运;日减少用电量10%。
(二)Ⅱ级预警。
1、预警标准。当上半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率不足年度节能目标的40%,前三季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不足年度节能目标的60%,发布Ⅱ级预警。
2、调控方案。
工业方面:淘汰类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企业停产15天以上;六大高耗能企业和产值贡献小、能耗增速过快的企业实行“开四停三”,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减少40%生产用电负荷。
三产方面:关闭或限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间隔开放;用电量前50位的商场、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日减少用电量20%。
公共机构:严格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5楼以下电梯停运;日减少用电量20%。
(三)Ш级预警。
1、预警标准。当上半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率不足年度节能目标的30%,前三季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不足年度节能目标的50%,发布Ш级预警。
2、调控方案。
工业方面:淘汰类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企业停产20天以上;六大高耗能企业和产值贡献小、能耗增速过快的企业实行“开三停四”,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减少50%生产用电负荷。
三产方面:关闭或限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间隔开放;用电量前100位的商场、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日减少用电量20%。
公共机构:严格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7楼以下电梯停运;日减少用电量20%。
四、预警程序
(一)方案启动。由市统计局会同市节能办对全社会及重点企业的用能、用电等能耗指标等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将核算结果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由市节能办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调控等级。
(二)方案实施。市节能办根据全市节能预警调控等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和发展趋势,在市级方案的基础上加大调控力度。
(三)方案终止。调控方案原则上实施期限为1个月,到期自然终止。市节能办也可根据调控效果提前终止调控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节能预警及调控工作,研究解决节能预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节能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节能预警及调控各项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参照制定本地区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及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将节能预警调控措施落实情况与年度节能目标考核挂钩,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好、节能调控不到位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新建高能耗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其当年拟竣工投产的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一律不得生产运行或试运行。
(三)加强预测预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核算和监测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各县(市) 区、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高耗能项目的监控,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提供用能统计资料。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节能办会同统计、供电部门,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节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成效;对实施节能预警调控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项调控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预警调控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对企业实施拉闸限电、限产、停产整顿及收回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职工稳定等工作。各级供电部门要配合各级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预警调控方案确定的各项调控措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 区、开发区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营造节能低碳的浓厚氛围;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预警前期的准备工作,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并切实做好能耗预警调控善后处理工作,保障企业合理用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