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2017年07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六司发〔2017〕30号
施行日期2017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六安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实施细则》业经7月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司法局
2017年7月17日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六安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财行〔2014〕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办理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案件(以下简称公益金法援案件)。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 项目资助的案件范围和类型依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供其经济状况、申请事项和案件类型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具体承办;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在接受指派后的规定时限内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协议。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
第七条 案件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申报的案情或经济状况等失实的,或发现受援人有《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及时向六安市法援中心反映,六安市法援中心视情况可以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终止对受援人法律援助的,应当报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自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与下列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案审查: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受理意见表以及证明案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助案件范围的有关资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三)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四)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五)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和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答辩状、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七)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当事人经律师见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八)结案报告;
(九)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公益金法援案件受理意见表中的案件名称填写形式为当事人姓名加案由,结案审查表中结案时间以领取法律文书的时间为准,不能证实领取法律文书时间的,以法律文书署名的时间为结案时间。律师代理协商和解达成调解协议结案的,以律师制作调解书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第十条 刑事审判阶段、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为每件1200元,民事、行政案件的办案补贴标准为每件2000元。案情简单,工作量小或案件经审查办理效果较差的,补贴标准酌情予以扣减。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补贴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每件最高不超过4500元,并且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10%。
案情简单,工作量小是指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工作量小的简单案件 。
疑难案件是指可能造成集体上访或其他社会稳定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次以上开庭或调查取证工作量特别大的案件;其他疑难案件。
第十一条 六安市公益金法援案件每年分配的项目资金以省厅下达的为准,分配比例原则上根据律师人数及案件办理数量和办理质量确定。
第十二条 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尽量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本项目资助的案件。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每人每年度办理的项目案件原则上不得超过3件。
第十三条 各县区律师事务所办理公益金法援案件,由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卷宗初审,然后进行系统录入,县区系统填报工作分阶段进行,由市中心提供系统帐号和登录密码。各县区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系统录入,系统录入后由市法援中心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各县区将案件卷宗报送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县区公益金法援案件报送及录入工作纳入年底民生工程考核范围。市直律师办理公益金法援案件到六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报结。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延迟支付、抵扣项目资金,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省司法厅。
六安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