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达成调解协议后又起诉索赔案——方某某诉李某某财产损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同村居民,因土地问题引发矛盾,多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处理,在镇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共同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方某某与李某某各退让一步,不再相互追究损失。后方某某又以同样事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停止侵害行为,向其赔礼道歉。
【生效裁判】
法院认为,方某某与李某某就案涉争议曾在镇村两级相关部门主持下达成一致协议,达成“双方同意互不追究”的调解结论,方某某在调解笔录签字“同意”并署名,协议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遵守约定,遂判决驳回方某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对于妥善化解基层群众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然而,原告在矛盾平息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违背了“诚信”“和谐”“公正”等核心价值理念,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擅自损坏邻居通风采光设施案——吴某诉方某相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方某系左右邻居,1999年7月,原告因房屋通风、采光需要,在与被告后院相连的后沿墙安装了窗户和排放油烟管道。2021年6月,被告用彩钢瓦封堵住了原告家的窗户并弄坏了油烟管道。2021年9月,被告认为原告家抽烟机管道占用了其家地界,与原告妻子发生争吵,经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生效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同意擅自损害原告排烟管道和窗户的行为显然不当,还引发了双方一系列的争吵,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全部彩钢瓦的诉请,经过实地测量,认为仅需拆除部分即可达到同样效果,遂判决被告限期拆除外墙面部分彩钢瓦,并将受损的原告排烟管道和窗户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基于双方的房屋结构,原告在与被告院墙相邻处安装排烟管道和窗户是基于生活的合理需要和必要选择,作为相邻另一方应当保持一定的容忍,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法院在审理中,既尊重法理,也兼顾情理,注重邻里关系和睦,充分践行和弘扬了和谐、友善、公正等核心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