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04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7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本院成立人大、政协工作联络组,由一名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从政治部、纪检监察、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等部门抽调组成。联络组下设联络室,由立案庭副庭长或涉诉信访处副处长担任联络室主任,负责办理联络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本院各庭各部门应明确一名中层干部兼管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必要时参加人大、政协工作联络组会议。
第四条 人大、政协工作联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院长做好本院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
(二)落实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相关工作,认真办理有关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三)协助人大、政协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和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
(四)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调研、视察、评议、旁听庭审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
(五)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书面建议和提案,并及时报告结果;
(六)做好人大、政协机关交办、督办、催办案件的登记、办理、反馈工作,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和旁听重大案件开庭审理、宣判以及对重要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监督;
(八)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及时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向院党组提出落实的措施;
(九)协助院领导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院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活动、重要工作事项,联络组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
除负责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络以外,联络组还应协助上级法院做好在我市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 联络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认真总结本规定执行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二章 工作报告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法院工作报告》,由联络组研究提出起草方案,研究室负责起草。
第八条 联络组应在对《法院工作报告》初稿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提请院党组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由联络室负责寄送市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随稿附送征求意见函。
第九条 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由联络室收集、整理后,经联络组研究采纳,提出修改意见,交研究室负责修改。
第十条 修改后的《法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须报经院党组讨论确定,定稿前送呈市人大常委会审阅,具体修改、定稿、付印事项由研究室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市人大、政协"两会"期间,联络组根据"两会"日程安排,做好本院院长和其他院领导参会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大、政协"两会"期间,人大各代表团审议和政协各组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时,由联络组安排本院人员听取并记录意见。事前应将记录人员名单报院党组研究确定,印送人大各代表团和政协各组,同时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录印发本院记录人员。
第十三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由联络组收集整理,并向院党组汇报后,及时予以处理。
(一)有关《法院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由联络组按照人大会议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有关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由联络组办理后,交联络室向人大代表发函答复;
(三)有关具体案件的意见、建议,由联络室登记、联络组研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院长批交相关业务庭办理,承办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联络组,由联络室向人大代表发函答复;
(四)有关县、区法院的意见、建议,由联络组转交相关法院办理,相关法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联络组,由联络室向人大代表发函答复。
市政协大会期间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需要向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就法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由院长批交相关庭室主办,联络组负责协办。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的执法检查,由联络组负责落实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在人大常委会拟定执法检查计划时,联络组应积极与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密切沟通。必要时,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第十七条 联络组收到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方案后,应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执法检查前,组织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工作。
(二)执法检查中,组织落实有关工作汇报和资料提供工作。
(三)执法检查结束后,组织落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稿征求本院意见工作。
第十八条 本院收到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联络室登记立项;
(二)联络组研究提出拟办意见;
(三)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办理部门;
(四)联络组将整改方案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五)承办部门办理并在3个半月内向院审判委员会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院审判委员会10日内审定书面报告,交联络组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院办理审议意见期间的跟踪督查和办理审议意见后的跟踪检查,由联络组负责联系落实。
第四章 视察与评议
第二十条 对人大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前来本院视察的,由联络组负责联系落实。
第二十一条 视察前,联络组应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研究制定迎接代表视察的工作方案,并协调有关庭室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视察中,院领导及各庭各部门应客观反映情况,如实解答问题,虚心接受批评。
第二十三条 视察后,对代表视察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分管院长牵头,组织相关庭室办理,办理结果由联络组负责向人大常委会及参加视察的人大代表反馈。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联络组可结合本院情况,积极建议或根据院领导的安排,主动与人大常委会联系,邀请人大代表来院视察。
第二十五条 人大代表来院视察时,联络组应根据院领导的安排,协调立案庭、研究室、办公室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本院工作和审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议,由联络组负责协助落实有关事宜,安排专人收集整理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在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提交院领导组织研究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工作办法,由联络组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或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并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旁听事宜,由联络室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办理;
(二)本院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由承办庭向联络组提出或由联络组根据审判工作情况确定,交联络室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联系办理;
(三)旁听案件确定后,承办庭须将开庭时间、地点、案由及简要案情、合议庭组成人员、注意事项提前反馈联络室,由联络室在开庭三日前书面告知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同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四)庭审结束后,联络室应及时收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向院领导和承办庭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改正;
(五)旁听案件作出裁判后,承办庭应在裁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交联络室送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第二十八条 市政协委员来院视察及旁听庭审工作参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五章 书面建议与提案
第二十九条 书面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经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交法院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
第三十条 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以及同级的各民主党派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向政协提出,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法院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联络室负责书面建议、提案的接收、登记、呈报、分发、催办,在收到书面建议、提案的当日进行详细登记立项。
第三十二条 联络室在登记立项中发现书面建议、提案不属本院办理的,经联络组确定不予立项,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书面建议、提案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转由其他单位办理。
第三十三条 经联络室登记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应当在二日内送院长审阅。在院长批示办理意见和要求后,将书面建议、提案复印转相关庭室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庭各部门收到书面建议、提案后,应当自收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予以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提前五日通过联络室报告院长并说明理由,在联络组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在三个月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由联络室通过交办机关向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书面建议、提案属于非具体案件处理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的问题,由联络组依照程序办理和撰写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书面建议、提案内容涉及到具体案件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依照程序办理,并撰写出书面答复初稿;联络组收到书面答复初稿后,应及时讨论、修改、定稿。
第三十七条 各庭各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书面建议、提案:
(一)承办人办理并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拟办单》的要求提出拟办理意见;
(二)联络组或者审判业务庭讨论;
(三)征询书面建议或者提案人意见;
(四)撰写书面答复;
(五)向院长汇报;
(六)书面答复经联络组组长审核并经院长签发后,函送书面建议或者提案人,同时抄报交办机关。
第三十八条 征询书面建议、提案人意见时,本院人员应当仪表端庄,态度和蔼,详细介绍情况及法院办理经过,耐心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虚心听取意见。
对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书面建议或者提案,一般应征询领衔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集体征询意见,具体方式应在征求交办机关或者领衔人意见后确定。
第三十九条 办理书面建议和提案,除及时答复外,还应针对所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措施,切实改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书面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针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答复,处理意见要表述具体、说理充分、叙述准确、语言通顺、文字简练。
第四十一条 书面答复应当按规定进行分类,并在答复材料首页左上角用英文字母"A、B、C"标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用"A"标注;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注;
(三)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只能以后解决的,用"C"标注。
第四十二条 书面答复由联络室按下列要求函送:
(一)书面建议、提案所涉及的案件,应当附送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二)书面建议、提案为多人的,书面答复函及应附的材料送每人一份,抄报交办机关二份,联络室留存备查一份。
第四十三条 联络室在函送书面答复时,应当附送《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并对反馈的意见视情处理。
第四十四条 书面建议、提案人以及交办机关不同意办理结果的,由院长责成联络组或者有关审判业务庭重新办理,并再次书面答复。
第六章 来信来访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来信来访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有关部门转交本院办理的信访件;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寄送本院的信访件;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来院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来信由联络室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收取、登记。直接寄送各庭各部门的信件,收件部门应于收件当日内送交联络室。
第四十七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到本院来访的,联络室应认真听取意见和要求,接受有关反映材料,视具体情况登记立项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约见院领导的,由联络室安排面见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八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由联络室提出拟办意见,一般案件和事项报联络组组长阅示,重大案件和事项报分管院长阅示。
第四十九条 联络室依据院领导的批示,应填写《转交办通知单》,将信访事项及时交承办部门办理。
承办部门为本院相关庭室的,联络室应将信访事项交该部门办理;承办部门为上、下级法院或其他单位的,联络室应将信访事项转交有关法院或单位办理。
院领导认为不宜转交有关法院或其他单位及本院庭室办理的,由联络组负责办理。
承办部门有两个以上的,由院领导确定主办部门及协办部门。
第五十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事项办理完毕后,经联络组审核,由联络室统一发函答复。
来信来访反映的事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须经院党组会或审判委员会研究答复意见,并由分管院长审核后发函答复。
第五十一条 来信来访的办理期限:
(一)所有来信均由联络室登记后三日内送院领导阅示,阅示后二日内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来访反映的事项,联络室一般应当场作出答复;当场答复不了的,应如实作好记录,按来信办理程序处理。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有关部门转交本院办理的信访件,承办部门应在接到转交办单二个半月内办理完毕,并将书面办理结果报联络室。需要延期的由承办部门提出理由,经联络室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来信涉及具体案件的,承办部门应在该案件办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办理完毕;不涉及案件的,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将书面办理结果报联络室。
(四)联络室收到书面办理结果后,应在审核后十日内报告交办机关,或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函答复,并抄报市人大、政协机关。
第七章 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院办结的下列案件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判决无罪的案件;
(二)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适用缓刑的案件;
(四)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五)国家赔偿案件;
(六)行政诉讼案件;
(七)重大的民商事案件;
(八)其它需要备案的案件。
第五十三条 审判业务庭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五日内,将需要备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副本一式二份送交联络室。
第五十四条 联络室收到备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七日内撰写备案报告、填写相关表格,经联络组组长审签,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章 催办督办
第五十五条 联络组负责与人大、政协各种联络事项的催办、督办,联络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催办、督办可采取口头、书面、听取汇报或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催办、督办过程应登记备查。
第五十六条 凡联络组转办的事项,各庭各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或无故拖延。否则,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 联络室应加强与具体承办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交办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对即将到期而尚未报送办理结果的要及时催办,并发《联络督查催办单》,承办部门应于催办后五日内反馈办理情况或结果。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应于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将办理进展情况,会同联络室向交办机关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出程序性进展答复。
第五十八条 联络组应对承办部门拟定的答复文稿进行文字、格式方面的把关。重点审查答复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和说理论证是否充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院领导审核后,退回承办部门补报或重报。
第五十九条 下级法院和本院各庭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对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清理。对未办结的,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办理进展情况、未能办结的原因和预期办结的时间,书面告知联络室。
第六十条 联络室每半年应通报一次交由下级法院和本院有关部门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审判职务任免事项的办理由政治部负责。
第六十二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的具体联络和服务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事项的办理由研究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联络组负责解释,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