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六安市舒城县司法局,六安市舒城县信访局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6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通告如下:
一、 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 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有下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或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在办理期限内的,信访人仍然重复信访或就同一事项采用书信、网上信访等方式恶意反复投诉且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二)以赴省进京越级信访的方式以访施压,或采取购票、扬言赴省进京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施压,经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后拒不改正的。
(三)以信访为名,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堵断交通的,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机关、单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唆使他人、幕后操纵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的;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拒不服从引导去相关政法部门反映,而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以自伤、自残,攀爬建筑物等高危场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八)以信访为名,在各级机关、单位、公共场所,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穿状衣、拉横幅、焚烧物品、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的。
(九)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传播载体,编造、散布、转载、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发表不当言论,以及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的。
(十一)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二)以上访、缠访为要挟,直接或间接索要公私财物的。
(十三)其他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 实施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重点打击
(一)聚众或以暴力手段冲击、围堵党政机关,以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方式上访、闹访,以及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或积极参与特殊群体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七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赴省进京越级信访,或者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
(三)诉求得到合理解决、法律程序终结后,或者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接受相应补偿赔偿后,信访人继续恶意投诉缠访闹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机关、单位工作秩序的。
(四)信访人以诉求合理为由实施上述应当重点打击的违法信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四、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重提醒:公民应当依法理性信访,对信访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对违法信访触犯法律的,经依法处理后,违法犯罪记录将依法依规保存在个人信息中。
特此通告。
舒城县人民法院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舒城县公安局
舒城县司法局
舒城县信访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