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17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何某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至3月正值我国新冠疫情形势严峻之际,各大药店、商场的口罩被抢购一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自己无法筹措到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仍通过微信昵称“V”扫码加入了“越南K罩全国直供群”、“紧急物资交流群禁黑商骗子”、“资源共享、中国加油”三个微信群,并在群里发布出售口罩、额温枪等虚假消息,以先支付货款才能后发货为由,诱骗受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骗取他人钱财。
被告人何某某收到转账后,因没有实际货源不能如约发货,在受害人屡次催促下,利用自己微信大小号制作与上家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获取受害人信任,成功骗取钱财。截止案发,何某某共诈骗六名受害人,遍布贵阳、南京、上海、六安等城市,非法获利人民币245900元。被告人何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赌博以及偿还其他被害人的部分货款。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违法所得19000元全部退还给其中一名被害人潘某某。同日,舒城县公安局扣押了何某某持有的银行卡一张、手机二部,并于2020年11月5日发还给何某某。
裁判结果
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还被害人潘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被告人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六千九百元,返还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害人冉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九千四百元,被害人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七千元,被害人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六千五百元。
警示意义
微信作为网络通讯工具,存在不真实性和虚拟性,在某种程度上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诈骗工具,特别在发生金钱往来时,更应谨慎并保持一定的鉴别能力。
疫情来势汹汹,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一时供不应求。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点,对不知所以和恐慌的普通群众实施诈骗,以获取非法利益。当疫情与舆情交织在一起,在此特殊时期,更应该相信国家和政府,关注官方消息,而不是“病急乱投医”,听信“小道消息”,走“快捷途径”,从而放松警惕,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不要贪便宜,更不要轻易相信任何陌生人,提高警惕、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加强防范意识,才能远离电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