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2年0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审判执行工作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实现收结案的良性循环,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市中院《关于全市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质效考评、审判委员会会务、审判执行工作数据统计等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进行。
第三条 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数据统一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计上报或公布。
第二章 立案、分案管理
第四条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执行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的同时,将有关案件信息完整、准确地输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2日内将电子档及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有关业务部门。各庭、局、室负责人或内勤应当2日内接收电子档,并指定案件承办人;每月15日当天的必须当天处理完毕。
第五条 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立案、诉前保全均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原告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地址,原告是自然人的,除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本人应当到场。原告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委托人代为起诉的,应严格审查受委托人委托手续及起诉材料真实性。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原告签送达地址确认书。对不能当场受理的起诉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法作出处理;对起诉材料或手续不完备的,给予必要指导。对敏感、疑难复杂等案件的立案,应报告立案庭负责人审查同意,必要时由立案庭负责人报院领导同意,直至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基层法庭严格按辖区审理、执行主要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在其辖区的案件,不准跨辖区办案。立案庭直接立案的属基层庭办理的案件转基层庭办理。对属本法庭辖区的案件基层法庭可接收来诉材料,由法庭内勤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基层庭执行案件中有评估、拍卖财产、赴外地执行的案件,移送执行局办理。一案多被告案件应以主要被告居所地或争议最密切联系地确定管辖。基层法庭遇情况紧急须及时办理立案手续的,可电话告知立案庭网上立案。
基层法庭审理中的民商事案件因追加当地政府为当事人等特殊情况需移交民庭办理的,由院领导审批后交三个民庭轮流办理。
机关三个民庭随机轮流分配办理城区(含平桥乡)的民商事案件和当事人不在基层法庭辖区的案件。在法庭辖区内当事人涉及当地政府、重大影响案件以及诉讼标的3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机关民庭轮流办理。机关三个民庭实行轮留分配办案,由立案庭将应由机关民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每三案为一组随机摇号轮流分配到三个民庭(每工作日下午5时前通知三民庭内勤现场摇号分案)。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3:3:1的比例依序摇号分配到城南法庭、三个民庭、行政庭办理,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损害的,先后分别起诉的,由最先办理的审判庭统一审理。
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团体诉讼、管辖有交叉的案件一般应摇号分配,必要时由院领导决定调剂,院长调剂的个案在摇号时减去相应的案件数。(解除挂户、支付令等成批案件五件算一件,破产案件一案算五件)。
第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由行政庭先行审查后统一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由行政庭办理,非诉执行案件由执行二局办理。
第七条 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由刑庭办理。
第八条 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应由原审判庭确认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个民庭办结的案件、刑事有执行内容的案件由执行局执行。
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统一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统一由执行局执行。
第九条 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由原业务庭、局决定(以庭、局长签字为准)后送技术室,技术室统一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由技术室办理。
第十条 再审案件的复查、再审由审判监督庭审查后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由审判监督庭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提审、再审裁定(决定)送达的次日立案,其中公告送达的在公告期满的次日立案,委托送达的在收到受托单位退回送达回证的次日立案。
第十一条 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编号后交有关庭重审(基层庭被发回的由民庭轮流重审,民庭被发回的,由三民庭交叉轮流)。行政庭发回案件由审监庭审理。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一般按照随机循环分配的原则将案件分配至合议庭或法官,也可根据合议庭或法官的案件积存数量,将案件随机分配至案件积存数量较少的合议庭或法官;分配至合议庭的,再由合议庭审判长在合议庭内循环分配至法官或分配给案件积存数量较少的法官。业务部门内部对合议庭或者法官审理的案件类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时可以按照特殊分工分配到合议庭或法官。
院长、分管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指定案件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三章 审限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案件的实际审理、执行期限为从立案庭立案之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审限的计算从立案次日至法律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时止。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之日为准。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时间为准。调解协议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以当事人签字时间为准。执行时限计算从立案次日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执行和解的,以和解协议为准。
案件实际审理、执行过程中有中止、延长、中断、暂停、扣除审限等情形,案件承办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审限变更手续。
符合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情形的案件办理审限变更手续时,能确定具体期限的案件办理扣除期限;不能确定具体期限的案件办理暂停审限,待事由消灭后办理恢复审限,并同时扣除暂停至恢复期间的审限。
第十四条 除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依据本院技术部门立案、结案时间扣除相应期限外,审限变更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和信息录入操作:
(一)中止审理(执行)的,提交中止裁定书,以裁定时间为中止时间。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承办业务部门应在恢复审理或执行之日起3日内,到审判管理部门办理恢复计算审限登记。
(二)延长审(执)限的,根据法律规定提交高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院长的批准或者决定文书。
(三)中断审限的,提交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补充侦查或者本院决定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扣除审限的,提交下列材料:
1、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提供发生延期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2、公告的,持正式刊登的公告及办理公告的手续,扣除公告期60日加上从办理公告手续到正式刊登的期间之和;
3、处理管辖权异议、争议的期间,提供管辖权异议或者争议开始的证明材料,自异议或争议始,停止计算审(执)限,管辖权异议或者争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继续计算审(执)限;
4、延长的调解期间,提供调解笔录等证明材料;
5、报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提供请示文本。
第十五条 院长、庭(局)长应严格审限变更审核把关,不符合审限变更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限变更申请,要加大实质性审查力度,不符合审限变更条件的,一律不得在电脑上点击办理。
第十六条 对未在法定或者规定期限内审结的案件,又未按本章规定办理审限变更手续的,按照超审理执行期限处理。
无故超审限和虚报审限跟踪信息的,按违法审判查处。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距审理期限届满不足7日仍未报结的案件,应当运用内网进行催办。
第十八条 审判、执行人员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或者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案件的结案、审限变更、延长、中止、中断等关系审判效率方面的信息由审管办实行统一扎口管理,其它按规定应输入的案件信息,由案件承办人输入。
第四章 结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案件的结案信息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执行员准确如实填报,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点击结案,结案时间统一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输入。
案件报结前需将相关法律文书定稿引入审判信息系统,受理、应诉、合议庭组成通知,公告,送达回证等未填写完整,未引入法律文书的不予结案。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调解结案案件或口头裁定结案案件,应在引入法律文书的文档中注明“协议调解”或“口头裁定”的内容,并将相关口头文书材料扫描入电子档案。凡审判信息系统设置的且在结案时能够确定的信息,承办法官或者执行员在报结前必须完整、准确录入,存在漏填或者填错情形的,应当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补录或者更正,否则不予结案。
实行案件办结工作日随时报结制度,报结时,应当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结案的法律文书,同时携带纸质卷宗。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执行员应当在案件结案证明材料完备之日起3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结案手续,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审核办理。
结案日期已接近当月司法统计截止日期的(每月15日),应立即办理结案手续。
因故未收到送达回证而推迟案件报结的,仍以送达回证载明的受送达时间为结案时间,但属于当面送达等结案材料具备而人为推迟不及时办理结案手续的,以实际办理结案手续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流程管理人员在审核办理结案手续时,应对案件电子信息输入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信息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的案件,不予办理结案手续。
第五章 诉讼费 标的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应严格按规定标准核算收取诉讼费用,所收费用必须于当日存入诉讼费专户。对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严格按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和本院缓交诉讼费用管理的规定办理。退费的由当事人本人持审批手续和收据领取,确因特殊原因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有案件承办人和庭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立案庭严格按照本院关于涉案标的款物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涉案标的款。当事人本人应持领款收据和审批手续方可支取标的款,业务庭应将支取标的款收付材料存卷一份。立案庭和各业务庭应建立缓交诉讼费和标的款台账。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在每月底应与业务庭、办公室核对案件诉讼规费实收、缓交、案件标的款收付余额情况,并通报到院领导和相关庭室。
第六章 重点案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案件管理是指对敏感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重大影响案件、首例案件、领导交办案件及社会关注的案件的管理。一般涉及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信访案件及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确定为重点案件管理。案件立案时确定为重点案件和院领导批示为重点案件的,由立案庭填写《重点案件登记表》,案件在审理执行中业务庭认为可确定为重点案件的,由业务庭填写并报立案庭,明确审理部门、领导意见,各业务庭庭长为各庭重点案件审判执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案件要优先审理执行、限期结案,裁判文书由庭长审核、院长签发,院领导要加强对重点案件协调。
第七章 上诉案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向上级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在收到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之次日起5日内登记报送中院立案庭。
第二十八条 上诉案件由原承办庭在收到上诉状一个月内完备相关手续、装订好卷宗,并填写好案件上诉电子信息移交立案庭,由立案庭签收后统一登记上报二审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二审法院退回上诉卷宗,由立案庭统一到中院取回、登记后,及时转交原承办庭办理宣判、送达事宜,并填写好二审结案电子信息。上诉退回案件确需业务庭领取的,业务庭应在领取2日内到立案庭登记。维持原判或改判的,原承办庭(人)应在收到卷宗后10日内送达完毕将卷宗移送评查。二审发回重审的,原承办庭应在领回卷宗十日内办理完宣判、送达事宜。送达完毕后应将当事人上诉状、中院法律文书订入原卷宗交回立案庭重新办理案件登记编号,尔后立案分配重审。违反该规定的按本院《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若干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二审发回重审和全改的案件情况,案件评查组每半年分析通报一次(通报到庭、到案、到人)。
第八章 案件移转及邮寄送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案件在庭与庭之间移转一律由立案庭管理,各审判执行业务庭之间不得直接移转案件。
案件分配后发现不属该庭办理的,应通过立案庭报审管办将案件退回到立案状态,立案庭再将案件移转到有权办理的业务庭,如需调整案件信息,业务庭持立案庭转交的案卷到审管办办理更正。审判业务庭与立案庭对案件移转发生争议的,应报请院长决定。
案件受理后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由业务庭制作好法律文书向审管办申请报结后,将案件卷宗材料装订好交立案庭统一移送。
第三十二条 立案庭负责全院邮寄送达管理,须邮寄送达的案件材料,由业务庭填写完整快件信函后交立案庭统一登记交快寄公司。立案庭设立特快专递邮件收发箱,确定专人管理,邮件及回执由立案庭接收后2日内交相关业务庭,逐件办理签收登记。
第九章 信访接待及判后答疑管理
第三十三条 立案庭是信访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负责对全院信访工作进行协调。对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由信访接待人员予以回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经院领导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部门应及时将信访件办理情况反馈到立案庭,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信访接待工作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本院下发的《信访接待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需承办庭判后答疑的,由承办庭庭长安排承办人进行解答,当事人到信访接待室咨询的,由信访接待人员通知承办人到信访接待室向当事人解答。
第十章 质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院审判执行各类工作数据纳入“岗责”质效考评奖惩。考评指标数据由审管办每季度通报一次,每半年院岗责办综合考评奖惩通报一次。
第三十六条 庭(局)长要及时关注本部门案件的分布和积存量,经常检查、督促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案件审理进度,在定案把关、审限变更审批、案件催督办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均衡审结。
第三十七条 对于法定审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预警提示,庭(局)长要及时催办。各审判业务部门要设立长期未结案专门台帐。对超过法定正常审限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逐月通报全院。对于超过法定正常审限1个月以上的未结案件,庭(局)长应当要求承办法官说明情况,逐案分析原因、落实方案措施;对于超过法定正常审限2个月以上的未结案件,分管院领导要听取情况汇报、落实方案措施;对于超过法定正常审限3个月以上的未结案件,承办人必须向审判委员会专题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庭(局)长要严把案件质量关,每月对照质量评查办法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当月报结案件质量的自查自评工作,每月17日前各业务庭(局)内勤到审管办领取本庭(局)当月报结案件情况表,每月20日前各业务庭(局)内勤按当月报结案件情况表把纸质卷宗报送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
第三十九条 各庭局长每季度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一份本庭局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向院领导提交当月质效数据报告,每季度进行一次态势运行分析。
第十一章 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 所有案件电子档申请结案后,每月20日前各业务庭(局)内勤按当月报结案件情况表把装订好的纸质卷宗(按照归档要求标准)送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
第四十一条 每月20日起由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组按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报结的案件进行评查,评查人员评查完毕后由各庭内勤将纸质卷宗领回,在10内将电子卷宗提交归档并将相应的纸质卷宗送交档案室,逾期不归档或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归档的按本院《目标管理考核奖惩若干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