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一、 为探索人大代表退出的有效机制,规范人大代表的辞职和罢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人大代表因工作岗位变动、个人及其它原因可以、应当和责令辞去代表职务或者因故被提出罢免是人大代表退出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三、 本级人大代表因个人原因要求辞去代表职务的,可以辞去代表职务。
四、 本级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一)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撤销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三)因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三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办事机构或者代表活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的。
五、 本级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
六、 本级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罢免:
(一)被责令辞职而拒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的;
(二)被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的。
七、 本人要求可以辞去代表职务的,向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再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八、 应当辞去代表职务的,经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由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机构通知其本人,本人愿意辞职的向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再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九、 责令辞去代表职务的,经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由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机构通知其本人向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再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十、 被提出罢免的,由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罢免案,再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十一、 本级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十二、 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十三、 本办法由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十四、 本办法经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