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支持和保证代表更好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是代表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具体指导。
第四条 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充分了解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搭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平台,便于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健全以村、社区为单位的人大代表工作站,实现联系选民的常态化。
第六条 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切实接受选民的监督。
接待选民。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可以采取约见的方式。接待前应当告知接待的具体的时间和地点。接待选民原则上每季度1次。
走访选民。人大代表应当经常性地走访选民,原则上每年走访选民不少于2次;每年走访选民不少于10人。
述职评议。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代表的评议,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密切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的有效途径。人大代表原则上任期内述职1次,一般从任期的第二年开始。述职分为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方式。口头述职的工作由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人大代表还可以通过信函、网络等联系方式密切联系选民。
第七条 人大代表对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深入调查研究,并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反映。
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作为人大代表议案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提出。
属于工作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作为人大代表建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交由人大常委会代工作机构或镇人大主席团转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
属于群众个人诉求的,可以人大代表信访件的形式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
第八条 人大代表收到有关机关和组织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后,应当及时向提出问题和意见的群众反馈。群众对处理意见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及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也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组织共同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要按照代表法及《芜湖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第十条 代表联系选民,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镇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工作由镇人大主席团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