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根据情况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评价。
第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一府两院”、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前,应当与“一府两院”以及有关部门沟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六条 常委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议题建议被采纳的,常委会邀请其或者其代表旁听常委会会议;没有采纳的,由有关工作机构及时反馈。
第七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并征求“一府两院”意见,经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八条 报告机关因特殊原因须变更向常委会报告时间的,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主任会议提出。
第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调研,也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相关工作机构开展调研,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视察、调研,并做好相关工作。
视察、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视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相关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报告五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不能如期送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确定是否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临时安排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适用前款时限规定。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区政府负责人和“两院”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区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因特殊情况,“两院”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
专项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责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五条 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满意度测评,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
第十六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确定等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
(三)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对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六)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七)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和该专项工作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制定满意度测评的具体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则不予通过。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并在审议意见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条 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报告机关应根据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下次或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对重作的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依据《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应及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书应当全面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以及满意度测评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议意见书发出后,相关工作机构听取“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方案,提出建议,并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或专项调研。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两院”应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限。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两院”须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由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有关部门,作为考核管理和选拔任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