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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1   阅读:

发文机关芜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芜湖铁画的保护和传承,促进芜湖铁画的创新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芜湖铁画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芜湖铁画,是指始创并根植于芜湖,经三百多年的传承和发展,以铁为主要原料,通过剪、叠、錾、锻、铆、焊、锉等多道工艺手工制作,其锻制技艺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工艺美术品。

以铁或者其他金属为主要原料,兼收芜湖铁画锻制技艺制作的现代工艺美术品,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芜湖铁画珍品及相关实物和资料的收购、传承与展示场所的建设和维护、锻制技艺的传习以及制作人员的补助等事项。


第六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是保护和发展芜湖铁画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开展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的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办理有关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危害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九条  对在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芜湖铁画锻制技艺本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

(一)建立芜湖铁画传习基地,作为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场所;

(二)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代表性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

(三)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整理、出版芜湖铁画锻制技艺资料;

(四)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芜湖铁画锻制技艺讲座、交流、研讨等活动;

(五)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的展示、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长期从事芜湖铁画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人员,由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组织评审,可以授予芜湖铁画大师称号。


第十三条  对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参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传承工作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芜湖铁画大师,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

依照前款规定获得补助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授芜湖铁画锻制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与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有关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芜湖铁画样稿版权数据库和芜湖铁画原创作品、首发作品以及各类获奖作品数据库,开放数据库中可以公开的信息,供公众查阅。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开展数据库信息采集工作,芜湖铁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和引导芜湖铁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利用数据库信息依法维权或者开展版权交易。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命名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被认定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的芜湖铁画作品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芜湖铁画优秀作品认定为芜湖铁画珍品,并建立芜湖铁画珍品名录,向社会公布。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征集、收购芜湖铁画珍品及相关实物、资料。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立芜湖铁画博物馆,收藏、展示芜湖铁画珍品及相关实物、资料,宣传芜湖铁画的历史。

芜湖市博物馆等相关公共文化机构应当设立芜湖铁画展示厅,用于芜湖铁画的宣传和展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芜湖铁画收藏、展示场馆,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搜集、整理并保存与芜湖铁画相关的原始文献、资料,编辑、出版芜湖铁画名家名作、名人名画选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编辑、出版芜湖铁画历代优秀作品图文集,创作反映芜湖铁画历史文化、艺术人物的文化艺术作品。


第十八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恢复或者修建反映芜湖铁画历史、体现芜湖铁画特色且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具备条件的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写芜湖铁画知识读本,并纳入全市中小学的素质教育内容。

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与芜湖铁画相关的专业和课程,与芜湖铁画生产企业联合建立芜湖铁画人才实训基地,培养芜湖铁画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  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节庆、民俗等文化活动,宣传或者展示芜湖铁画。

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场、公园、景区、特色街区、公交车站和公益广告牌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宣传或者展示芜湖铁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芜湖铁画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展示的芜湖铁画及相关实物、资料;

(二)侵占、破坏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三)危害芜湖铁画保护与传承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芜湖铁画创新成果展览和创意设计竞赛,为芜湖铁画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应当组织芜湖铁画企业和芜湖铁画制作人员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文化艺术博览会。


第二十四条  对芜湖铁画产业园、产业集群和产品集聚地的建设,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五条  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芜湖铁画大师和从事芜湖铁画制作的工艺美术大师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享受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芜湖铁画生产企业在继承传统工艺的基础上研发新品种、新工艺,开发芜湖铁画衍生品、宣传品和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工艺美术品,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七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芜湖铁画艺术品收藏和拍卖市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芜湖铁画艺术品评介、鉴赏和收藏活动。

鼓励拍卖企业举办芜湖铁画艺术品拍卖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具备参观条件的芜湖铁画生产、经营场所纳入工业旅游示范点。

鼓励芜湖铁画企业与旅游企业合作,开发、制作旅游工艺品,向旅游者宣传、介绍芜湖铁画。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有关组织申请注册芜湖铁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并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芜湖铁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鼓励芜湖铁画企业申请注册商标。


第三十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与芜湖铁画相关的专利。


第三十一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应当推动芜湖铁画产品各类标准的制定。

鼓励芜湖铁画生产企业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芜湖铁画企业和其他企业合理利用芜湖铁画锻制技艺、开展创新与发展活动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  芜湖铁画生产、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芜湖铁画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二)侵害芜湖铁画经营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妨害芜湖铁画创新与发展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芜湖铁画制作人员在申报市级或者县级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并责令退还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补助。


第三十五条  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参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传承工作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芜湖铁画大师不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义务的,由市或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停发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补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有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未妥善保管其收藏、展示的芜湖铁画及相关实物、资料,造成损毁或者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所称有关县(区),是指镜湖区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与芜湖铁画相关的县或者区。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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