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述职评议的对象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点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第三条 述职人员原则上在本届内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 述职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具体组织实施,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主要内容是述职人员主管、分管工作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廉洁从政情况。
(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评议意见的情况。
(四)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述职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区人大主任会议每年确定若干名述职人员进行口头述职,安排述职时间,并在述职前一个月通知述职人员。
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和其他特殊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确定部分述职人员进行书面述职,书面述职相关程序和结果运用与口头述职相同。
第七条 述职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落实述职评议准备工作;
(三)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
(四)述职人员接受评议意见。
第八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中应当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本人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求实事求是,准确反映自身所做的工作,客观评价成绩和不足,明确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三)述职报告初稿形成后,应向主管、分管领导以及本单位干部职工征求意见,认真进行修改。
第九条 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十天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其机构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述职报告分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认真评议。述职人员应虚心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镇人大主席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三条 评议意见发表完毕后,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应在参会人员多于应到人员50%方可进行。民主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采取票决的方式进行,经统计,凡满意票达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50%及以上的为满意等次,不满意票高于50%的为不满意等次,其他为基本满意等次。民主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后,将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每个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连同民主测评结果反馈述职人员,并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被评人员应进行整改并于半年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评人员应进行整改并于半年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重作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评议意见,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31日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