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3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01 宣海波代办“养老保险”诈骗案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宣海波在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期间,虚构自己在社保局有人脉关系,宣称一次性交钱即能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先后骗取15名被害人共计1515726元,扣除案发前已退还的违法所得,实际骗取资金共计1354417元。无为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宣海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该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符合我国国情,保障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制度。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以有关系代办、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芜湖法院依法惩治养老诈骗犯罪,全力追赃挽损,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02 吴俊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被告人吴俊意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算资金达1059万余元。镜湖区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吴俊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分别判处其他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该案是芜湖法院审理的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典型案例。芜湖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警示提醒社会大众提高法律意识,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勿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出借、提供给他人使用,预防和杜绝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03 何志中受贿案
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志中在担任灵璧县县长、灵璧县县委书记、宿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宿州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马鞍山市市委常委、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在收购国有资产、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项目引进、调整工作岗位、承揽监理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红木家具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37.0376万元。芜湖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志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宣判后,何志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未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芜湖法院审理的省管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芜湖法院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依法惩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04 神农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
神农司公司承租昌宜公司铝合金模板,双方签订8份项目订单。昌宜公司提供租赁物,神农司公司未及时支付租金,且返还的租赁物存在损坏或缺失,昌宜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神农司公司支付租金、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合计约2500万元。神农司公司抗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多项工程延期,双方对租赁物交付与返还情况、租金计算方式、租期起止时间、保证金等存在较大争议。三山经开区法院多次协助双方对账、组织调解,针对分歧点提出参考建议,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就租金、赔偿金、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该系列案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是芜湖法院落实“六稳”“六保”,助企纾困解难的典型案例。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芜湖法院依法保护债权的同时,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引导双方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05 挪威公司与利峰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挪威Troika Seafood AS公司与安徽利峰亚公司经协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利峰亚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遂成讼。经开区法院判令利峰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姜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4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姜某表示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生产经营,经执行干警反复联系沟通,其愿意分期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但因均身处上海,受疫情影响无法见面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芜湖经开区法院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促使该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平稳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芜湖法院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运用信息化手段帮助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减轻诉讼负担的典型案例。芜湖法院通过线上平台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让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三方跨时空、无接触高效联动。在积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纾解被执行人企业困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6 涉新四军旧址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繁昌区法院受理新四军三支队司令部旧址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实地察看、调取有关文物资料,征询文物部门、镇政府及村民代表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鉴于该案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影响较大,法院及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繁昌区检察院、被告繁昌区文旅局进行沟通,召开协调会,督促繁昌区文旅局落实检察建议,采取措施,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新四军旧址进行有效保护。后繁昌区文旅局积极整改,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保护方案,申请专项维护修缮经费,开工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同步开展革命文物征集、主题展陈等活动,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因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经法院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芜湖法院依法支持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产的典型案例。新四军三支队司令部旧址位于孙村镇中分村区域内,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系珍贵的红色文化遗产。通过该案的审理,既有力监督文物部门加强对革命遗址和文物的保护,又促进以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赓续革命血脉,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07 “好意同乘”减责案
古某凤驾驶电动车无偿搭乘朋友葛某云,行驶中遇许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古某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葛某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许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古某凤负主要责任,葛某云无责任。葛某云诉至法院,要求古某凤相关继承人、许某、许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费用。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葛某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作为电动车的乘坐人以默认的方式准许他人违法搭载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规定,酌定古某凤、葛某云、许某各承担40%、20%、40%的责任,并由古某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葛某云2.7万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芜湖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本案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相关规定,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又弘扬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利于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8 金晟公司“执转破”案件
南陵县法院判令被执行人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类款项合计770余万元,并规定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不动产及机械设备等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最高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发现涉案抵押资产设定抵押前,被执行人已将抵押资产对外出租,后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该份租赁合同租金设定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法院在资产处臵过程中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租人三方利益,对抵押资产带租拍卖,由南陵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以947.3万元价格竞得。鉴于金晟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停止运营,出现一系列负面效应,南陵县法院根据该企业工人的破产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实现“僵尸企业”快速出清。
典型意义
该案是芜湖法院运用“执转破”方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该案中,法院通过带租拍卖抵押资产,既助力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回笼资金,又保障承租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通过府院联动,保障招商引资企业参与竞拍,有效盘活优质资产;启动“执转破”程序,推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确保工人等各方债权人合法权益。
09 天弋能源破产重整案
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弋能源”)因受政策及经济下行压力影响,经营出现困难,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弋江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天弋能源对外债务虽高达19.9亿元,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职职工738人,有完备的生产线和成熟的销售渠道,具有较大营运价值,遂裁定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经向战略投资人充分展示芜湖市产业政策和天弋能源的投资潜力,让意向投资人坚定信心,重整投资款1.8亿元汇入管理人账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20万元以内的小额普通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189名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相关职工就业问题亦得到妥善解决。现天弋能源正常营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安徽省首例新能源工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程序并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芜湖法院针对不同企业存在的具体情况精准研判,积极促进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重整,既有效盘活企业资产、优化营商环境,又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0 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湾沚区法院受理王某军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杨某赔偿王某军人民币72000元及相应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采取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扣划并发放执行款项42990.67元,后因无财产线索,案件进入终本程序。2022年9月22日下午5点,湾沚区法院“执行110”接到王某军电话反映执行线索,立即出警赶赴宣城市水阳镇成功拘传杨某。杨某慑于执行威慑力,筹措履行剩余款项32993元。该案仅用时3小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是芜湖法院创新“执行110”机制,高效执结案件的典型案例。全市法院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及时性、有效性与群众的广泛监督有机结合,建立“执行110”机制,实现“白加黑”“5+2”全年无休运行,做好24小时应急出警备勤,用真抓实干、马上就办的精神攻坚克难,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