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持续加强案件生效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案件办理流程,促进审判流程信息及时公开,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凡生效法律文书系本院作出的,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二条 一审案件结案后未上诉的,随案书记员应于案件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生效日期录入案件管理系统;一审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随案书记员应于上诉卷宗退回之日起三日内,将生效日期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第三条 对于二审及再审案件,随案书记员应于案件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生效日期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第四条 生效日期的录入务必及时、准确。卷宗归档前,院审管办应对生效日期是否录入及录入是否准确、及时等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录入的,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底考核范围;
第五条 院立案一庭负责依当事人申请的案件生效日期查实工作。立案一庭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查询案件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信息,并以此作为立案审查依据;如发现案件管理系统中未载明生效日期的,应及时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录入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