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2022年05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芜中法〔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年05月13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基层人民法院,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部门、各派驻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持续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进一步优化市域法治化营商环境,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建立“点对点”线上办理全市不动产查控业务机制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不动产执行线上查控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将文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05月13日
关于建立不动产执行线上查控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要求和《中共芜湖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芜湖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等规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不动产查控工作效率,提升执行联动水平,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商,就全市范围内案件执行、财产保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动产协助执行事项建立“点对点”线上查控机制,立足信息化背景下的线上联动协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1. 建立“点对点”办理全市不动产查控业务机制。2022年5月底前,实现全市两级法院案件执行、财产保全、破产案件审理中涉不动产查询、查封、解封、续封“点对点”线上办理;推进实现不动产过户线上办理,建立全市不动产查控业务一体化机制。
2. 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全市两级法院和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专线或其他方式建立信息通道,办理不动产受托事项。不动产登记部门开放、延伸登记平台端口至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法院依法查询核实被执行人或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
3. 规范系统业务查控流程。案件承办法官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或破产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共有、查封、抵押记录等)提起查询请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到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中。案件承办法官根据案件需要,对被执行人或破产企业提起不动产查询、查封、解封、续封、过户请求,经法院相关领导审批后,将不动产查封、解封、续封、过户请求发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受理申请信息,经审核人员审核后,将查控结果反馈给法院。
4. 确定不动产查封的先后顺序。法院发送查封、续封请求到达登记部门登记系统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事项较多或在短时间内收到不同法院对同一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按照登记部门登记系统接收时间先后确定对同一不动产查封的先后顺序。
5. 严禁滥查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做好信息保密。双方仅在约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有条件信息查询,严禁滥用权限私查不动产登记信息。凡未经双方同意,直接或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第一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纪律后果,均由泄密方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6. 建立争议沟通协调机制。执行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沟通线上协作遇到的问题,不断提升线上查控工作效率。线上办理查控事项产生争议,经沟通无法统一意见的,报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解决。
7.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8. 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9.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