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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作风建设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2   阅读:

发文机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作风,维护司法公信力,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以良好的作风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结合全市法院作风建设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办案。执行实施案件按照流程节点有序推进,执行裁决案件做好谈话、听证程序,严禁有案不立、有访不接、有财不查等司法不作为现象。


第二条 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注重协调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加强执行公开。加快执行指挥中心服务、公开、接待提档升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执行服务。


第四条 确保窗口、电话接待有序。对当事人来电或来访、询问案件执行情况的,建立首问负责制,做好记录。案件承办人及时说明情况,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耐心解释执行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严禁拒接电话、拒见当事人情况发生。


第五条 规范司法处置流程。评估、司法拍卖送达程序及时规范,全程留痕。

推行网上司法拍卖,需要拍卖的执行标的物均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竞价拍卖。


第六条 规范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使。不得重复或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不得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不得随意将案外人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 规范执行款物管理。将执行款物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执行款物专门管理,收付有据,手续齐全,发放及时。

暂不能发放案款需履行报备手续。


第八条 坚持裁判文书上网公示。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所有裁判文书在生效后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 坚持文明办案。在各项执行程序中,不得有不端不雅的行为;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辩论、争吵;不得以生硬或侮辱性言辞指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条 及时热情接待来访当事人及群众,耐心听取情况,认真解答问题。认真办理当事人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在涉执信访办理过程中发现涉及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等情况的,局(庭)长应亲自接访,亲自处理,在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尽最大努力防止矛盾激化和其他突发性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信访案件要查清案件细节,坚持实事求是,有错纠错,无错释明。借助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力量,力求实质性化解,避免程序空转。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本院《关于执行案件期限管理的暂行规定》。严格履行执行期限延长、扣除等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旷工和委托及代他人考勤;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各类会议,遵守会场秩序;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着装规范规章制度。重大执行活动按照规定要求规范穿着制服,不混穿制服,不化浓妆和佩戴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业外活动纪律。必须严格遵纪守法,严以自律,不得做有损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声誉的行为;不得有酗酒、赌博等各种不良嗜好;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高息性质民间借贷、为他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等活动;不得进行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得涉足不健康休闲、娱乐场所;不得违反规定公车、警车私用。


第十七条 执行干警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正常接触和交往。


第十八条 局(庭)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要把作风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牢牢抓在手中。廉政监督员协助局、庭长开展作风建设的教育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法院内部工作衔接,落实好省高级法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对违反廉洁、作风工作纪律,依规依纪加强问责。


第二十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调,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先进事迹、典型人物以及好的做法、好的成效的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执行作风建设的了解、理解与支持,努力为执行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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