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2]101号
【发布日期】 2012.06.04 【实施日期】 2011.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计划生育管理
合肥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
(合政〔201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现就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独保费”)、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等奖励政策作出下列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户籍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对子女年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30元的独保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
(二)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社区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三、对子女年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一次性补助资金按下列渠道支付:
(一)国有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的,一次性补助从预留的专户资金中支付,未预留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其它性质企业职工和城市无单位居民,户籍在市区的,由市、区财政按5:5承担;户籍在县(市)的,由所在县(市)财政承担。
四、对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待遇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及本规定执行情况,结果纳入市对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六、本规定自2011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