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芜中法办〔2019〕39号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14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区法院、经开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提髙送达工作效率,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决定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建立委托送达工作机制,现将《芜湖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规定》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及时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芜湖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规定
为提高送达工作效率,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送达工作指引》规定和要求,现制定全市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全市法院树立一盘棋意识,建立委托送达协作机制,节约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
第二条 全市两级法院成立送达管理中心,为委托送达工作顺利推进创建平台。送达管理中心应作为各法院委托、受托部门,负责委托送达相关工作。
第三条 对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的案件,各法院可以委托本市其他法院代为送达。原则上市区内送达不做相互委托,但三山区除外。
第四条 委托送达过程应规范严谨,全程留痕。各法院应专人专事,做好待委托案件的接收、对外委托、受托案件接收、受托任务分派、送达回证统一管理等工作,制作和完善委托受托送达工作含账。
第五条 全市法院委托送达工作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 理平台司法送达模块开展。各法院应确定并设置受托部门和联络负责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 委托送达方式分为线上委托和线下委托。
第七条 司法送达模块中的线上委托,系统可自动生成委托送达函,委托送达人需另附已签章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按流程提示发送至受托法院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第八条 司法送达模块中的线下委托,委托送达人提起委托申请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已签章的委托函、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邮寄至受托法院受托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受托法院应当自收到线上委托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送达。采用直接上门送达或当事人到院领取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完成。
第十条 受托法院应当自收到线下委托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并完成送达。
第十一条 受托法院对受托案件的送达应同样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十二条 受托法院在完成送达后应妥善保管好送达回证,并登记在册。
第十三条 对不能如期完成送达的受托案件,受托法院应及时反馈至委托法院,说明缘由,将能反映送达过程的文字记录、音视频等材料于受托后七个工作日内一并返还。
第十四条 全市法院每周一次定期交换各自受托保管的送达回证,应专人专事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市中院协调、指导全市法院间的委托送达工作。对委托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市中院定期汇总通报委托送达工作数据,掌握全市法院委托送达工作情况,建立委托送达工作考核机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全市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相关法律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七、要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意识,对于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要认真、及时进行送达。鼓励法院之间建立委托送达协作机制,节约送达成本,提髙送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