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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陵县人民法院发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2   阅读:

发文机关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7月24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手段花样百出,新骗术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南陵县人民法院选取近年来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案例一:追星需谨慎!骗子盯上了明星粉丝群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购买明星粉丝QQ群,在QQ群中冒充明星助理、客服等身份,以“充值返利”“充值送礼品”等为由,诱使未成年被害人向其指定二维码扫码转账、通过扫码或登录其提供的购物平台账户等方式,为购物订单进行代付或充值储值卡等;或以观看明星直播为由,诱使被害人支付小额红包,后以“未成年人付款导致公司账户冻结,要求协助解冻”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二维码扫码转账、代付商品、充值储值卡等,再将被害人代付成功的商品、储值卡等进行转卖等方式获利。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QQ群中冒充明星助理、客服等,帮助杨某在购物平台订购商品、联系快递收货等。其中被告人杨某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蒋某某等30人人民币1279347元,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上述被害人人民币788057元。二人涉案金额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南陵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冒充QQ群中明星助理、客服等身份,以“充值返利”“充值送礼品”等为由,诱使未成年被害人向其指定二维码扫码转账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杨某、刘某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欠缺、容易轻信对方、易受外界诱惑等特点实施诈骗,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情节恶劣。“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酌情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杨某、刘某某依法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

案例二:犯罪团伙公司化运作12人被骗576万余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及温某某等人先后出境至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以下简称柬埔寨西港),参加台湾居民“树哥”“伦哥”组织的针对大陆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俗称“杀猪盘”)的犯罪集团。犯罪集团以公司化形式运营,根据不同分工将岗位作前、后台区分,并对人员进行细化分组,前台分别设有上号组、拉群组、接待组、炒群组、技术组,后台设有财务、风控、客服,以及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后勤。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分工模式,先后骗取林某某等1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76万余元。南陵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以被告人胡某某等为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利用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该诈骗集团将作案窝点设在境外,对我境内居民大肆实施诈骗,被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系打击重点。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最大限度彰显了刑罚的功效。

案例三:恋上女主播为“爱”打赏 假谈恋爱真骗钱

2021年5月13日,汤某等人合伙成立芜湖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招聘被告人李某某等9名女主播和张某某等7名男运营(均另案处理)。每名女主播配备一名男运营,男运营在抖音、微信等平台冒充女主播,物色“大哥”,通过虚构人设,假借见面、谈恋爱等理由,诱导“大哥”进入女主播直播间,以引诱“大哥”在直播间进行打赏、刷礼物的方式实施诈骗。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共骗取薛某某等25名被害人36万余元。南陵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通过虚构人设,假借见面、谈恋爱等理由,诱导被害人进入女主播直播间打赏、刷礼物实施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法持续演变升级,犯罪分子紧跟社会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和“话术”,令人防不胜防。本案各被告人将传统的结婚交友类“杀猪盘”诈骗,与当下流行的直播打赏、刷礼物等相结合,多环节包装实施连环诈骗,迷惑性很强。希望广大网友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不要轻信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的陌生人,保护好个人信息,保持清醒,明辨是非,莫把骗财当真爱。

案例四:缅甸不是致富“天堂”境外并非法外“禁地”

被告人冯某某等三人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6月从境内偷渡至缅甸,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中,被告人冯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从事开车、看人等工作,被告人何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从事客服、转账、记账等工作,被告人陈某在该犯罪集团从事客服工作。南陵县法院根据三人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也注重宽以济严,确保效果良好。本案部分被告人年纪较小,主动从国外投案回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对于此类人员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司法温度。

案例五:提供银行卡给他人 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

2022年10月3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收付结算帮助,违法所得2400元。上述期间,前述四张银行卡中,尾号为09**的中国银行卡中单向流入资金共计33万余元,尾号为46**的中国银行卡中单向流入资金共计4000余元,尾号为9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单向流入资金共计165万余元,尾号为16**的招商银行卡中单向流入资金共计3万余元。其中,尾号为9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流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马某某等三人的被骗资金共计33624元。南陵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而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即“两卡”现象泛滥,大量“两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本案警示大家,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以免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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