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9〕19号
公布日期:2019.05.20
施行日期:2019.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位阶: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202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1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已经2019年4月4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2018〕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有多处住房的,原则上应当在其承包土地所在地享受房屋补偿安置。
第三条 严禁非法转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将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或宅基地使用权通过整体或分割转让、出售、赠与等方式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房屋补偿安置:
(一)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涂改相关材料等方式骗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
(二)建(构)筑物系违法建设或违法占地,或者为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或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第五条 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按重大决策程序统筹规范本区域补偿安置和相关奖励政策。同一项目,适用同一补偿安置方案。
除前款规定外,不得擅自制定房屋补偿安置和奖励相关政策。
第六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情况进行调查、丈量登记;发现可能存在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等情形的,报经主管部门界定后,应当依法组织处理。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土储中心和建投集团等单位,对各区完成三榜公示的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项目定期组织抽检。
第八条 公职人员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存在参与违法交易集体土地上房屋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90日内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从严查处。
第九条 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或者以隐瞒、虚报、伪造、涂改相关材料等方式骗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2018〕4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