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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1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2]97号
【发布日期】 2012.05.30 【实施日期】 2012.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能源行政复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合政〔2012〕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开展,促进以纯电驱动为主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市科技创新、新型工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政策资金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申报各类项目,优先将新能源汽车项目列入各级重大项目予以支持。

  二、加快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买或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市政、环卫、公安交警等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2012年新增的出租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市区公交购买或更新公交车,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加大电动微型客(卡)车在城市物流等领域推广应用。

  三、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予以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助标准为1.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补助标准为1万元/辆,企业须按扣除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私人以自有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再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私营企业购买或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购买、使用电动微型客(卡)车、企业通勤车等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市财政给予补贴,电动微型客(卡)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10%,企业通勤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20%。

  五、鼓励专业运营商投资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网络。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单位,市财政给予设备投资总额5%补助,单个设施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建成后依据运营效果,适时给予运营补贴。工程须采取招投标形式建设,决算审计后兑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六、市财政设立电池回购专项资金,按照整车厂500元/辆、市财政200元/辆的标准,提取资金并专户存储,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处理。

  七、专门从事新能源车租赁或服务的企业,运营车辆规模在500辆以上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按其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按50%比例给予奖励。

  八、新能源汽车在市区道路免收临时停车费,具体办法由市公安部门制定。

  九、本意见执行期暂定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期内,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十、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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