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卫妇社秘[2012]337号
【发布日期】 2012.05.25 【实施日期】 2012.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基层组织管理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批准合肥市包河区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通知
(卫妇社秘〔2012〕337号)
各市卫生局、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社区卫生工作的开展,省卫生厅、省民政厅于2011年重新启动了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所在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组织现场复核、专家评议等程序,现有合肥市包河区达到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所在市的社区卫生工作。为肯定成绩,激励其他地区,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决定批准合肥市包河区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希望被命名的地区戒骄戒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切实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希望各市卫生、民政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标准,加强对已命名的全国和省级示范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使其持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民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