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阜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2022年8月31日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制止餐饮浪费、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以下简称《反食品浪费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作出本决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管理、精准施策,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的工作格局,积极扩大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形成制止餐饮浪费、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强大合力。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监管措施,推动任务落实,突出对制作、食用、厨余等餐饮全流程的监管,加大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要健全褒奖节约、惩戒浪费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监管体系,运用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制止餐饮浪费情况。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本地、本单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范围,加大《反食品浪费法》宣传力度,建立宣传激励机制,选树先进典型,把文明健康、节俭养德的理念融入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力培育制止餐饮浪费、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养成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餐饮习惯。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反餐饮浪费工作。
第六条 餐饮行业相关协会、社会团体组织等要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制定行业公约,推广先进做法,主动向会员和消费者宣传普及文明健康节俭的餐饮知识。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要率先从自身做起,正确引领、示范带动,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文明健康、节俭养德的餐饮消费理念,自觉抵制餐饮浪费的不良习惯,助力形成全社会弘扬传统美德、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听取和审议年度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等,对制止餐饮浪费、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加强监督,确保制止餐饮浪费、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