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案件范围】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是指生效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
1.罚金、没收财产;
2.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3.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4.处置随案移送的其他涉案财物。
第二条 【移送条件】 移送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扣押在案尚未处置的罪犯本人财产或能够提供明确具体的罪犯本人财产,或具有扣押在案尚未处置的赃款赃物。
2.刑事裁判主文中,涉财产部分的内容明确、具体。判处追缴违法所得或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具有明确的追缴金额或具体的财物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因财产众多,无法在判决主文中列举的,应制作《涉案财产处理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其中,房地产应列明坐落(指路、号或四至),机动车应列明车辆牌照号和发动机号。
第三条 【移送要求】 刑事裁判生效后,刑事审判庭应当在将主刑移送执行的同时,将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条件的案件移送执行局初查,移送时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2.已查明财产状况或线索;
3.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5.移送时间;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立案审查】 对于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立案一庭审查立案;
立案一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五条 【试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试行。